各市屬企業、委各處室:
現将《金華市市屬企業重大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金華市國資委
2017年12月5日
金華市市屬企業重大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推進市屬企業重大信息公開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華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企業本級及其全資、控股、其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重大信息公開工作,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重大信息,是指企業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經營情況、财務狀況、關聯交易、企業負責人薪酬等信息。
第四條 企業重大信息公開,應當遵循依法依規、真實透明、及時準确原則,保障社會公衆對國有資産運營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五條 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企業本級,是實施重大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整個企業重大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章 公開内容
第六條 年度公開信息
(一)年度報告。
1.企業基本情況;
2.企業主要會計數據和财務指标(包含主要經濟效益指标、生産經營、國有資産保值增值情況等);
3.董事會報告摘要;
4.财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摘要;
5.關聯交易情況;
6.企業負責人的任職情況和年度薪酬情況等;
7.政府扶持政策的信息,包括獲得大額政府補貼或撥款、政府為企業提供的擔保等;
8.企業改革重組結果;
9.年度内發生的重大事項及其對企業的影響。
(二)“三重一大”事項。
1.有關重大決策;
2.有關重大人事任免;
3.有關重大項目投資及境外投資情況;
(三)社會責任履行。
1.職工勞動合同簽訂、履行等勞動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情況;
2.人才引進、職工招聘、職工培訓等人才隊伍建設情況;
3.職工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情況;
4.環境保護情況;
5.企業提供安全的産品和服務,遵守商業道德情況;
6.對外大額捐贈、贊助情況。
(四)審計等有關部門對企業開展監督檢查後的整改落實情況。
(五)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中期公開信息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财務指标;
(三)财務會計報告摘要;
(四)年度中期内發生的重大事項及其對企業的影響。
第八條 季度公開信息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财務指标;
(三)季度内發生的重大事項及其對企業的影響。
第九條 除定期公開外,企業應當對臨時發生的需公開的重大信息,實行公開。
第十條 除本辦法明确必須公開的事項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産、生活或科研的特殊需要,依法向企業書面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企業對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依法屬于公開範圍的,應當向申請人公開;依法屬于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公開方式和時限
第十一條 企業重大信息通過市國資委網站、本企業網站進行公開,也可通過各類公衆媒體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方式公開。
通過市國資委和本企業網站公開的,網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通過廠務公開、職代會報告等方式,實行企業内部信息公開。
第十三條 企業重大信息公開時限
(一)年度公開信息,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6個月内公開;中期公開信息,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内公開;季度公開信息,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之日起1個月内公開。
(二)企業臨時公開重大信息,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公開事務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制定重大信息公開管理制度,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業應當公開的重大信息的内容和程序;
(二)企業重大信息公開事務管理的責任部門及其職責;
(三)重大信息的編制、審核、上報流程;
(四)重大信息的保密審查措施;
(五)重大信息涉及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
(六)未按規定公開重大信息的責任追究措施。
第十五條 企業公開信息編制中涉及财務數據等内容,經中介機構鑒證的,使用經鑒證的數據和結果。企業拟公開的重大信息,應當經董事會等機構審議通過。
第十六條 企業在公開重大信息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拟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七條 企業公開的信息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按本辦法公開可能導緻其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的,經申請可以不予公開。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十八條 市國資委負責對企業重大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企業發現虛假或不完整反映企業重大信息的,應及時發布準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資委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二)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
(三)公開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公開,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并選擇部分企業先行試點後,在市屬企業中全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