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産權交易機構出具産權交易憑證的行為,根據《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操作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産權交易憑證,是指金華産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所”)為産權交易各方出具的證明企業國有産權通過本所履行相關程序後達成交易結果的憑證。
第三條 産權交易雙方簽訂《産權交易合同》,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将産權交易價款交付至産權本所資金結算賬戶,且交易雙方支付交易服務費用後,本所應當在3個工作日内出具産權交易憑證,并通知交易雙方領取。
第四條 産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産權交易合同》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生效的,本所在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後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企業國有産權交易證明。交易合同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後,本所應當根據批準情況出具産權交易憑證。
第五條 本所不得對交易項目重複出具産權交易憑證。
第六條 産權交易憑證應當載明如下事項:項目編号、簽約日期、挂牌起止日、轉讓方全稱、受讓方全稱、轉讓标的全稱、交易方式、轉讓标的評估結果、轉讓價格、交易價款支付方式、本所審核結論等内容。
第七條 産權交易憑證應當使用統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寫或塗改。
第八條 産權交易憑證應當加蓋本所印章。
第九條 産權交易憑證出具後,相關主體提出産權交易雙方在産權交易過程中存在主體不合法、程序不合規、提交虛假材料等違規情形,經确認出具産權交易憑證的前提條件不能成立時,本所應當撤銷該項目的産權交易憑證。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