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競買人應按時參加競價會,不按時參加的作自動放棄論,并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條 參加競價會的人員應在競價會開始之前,憑本人身份證及報名發票經本所工作人員确認後方可進入競價會現場并領取競買牌号。每一位競買人最多可攜帶一位人員入場。
第三條 在競價會上,競買人對自己領取的牌号負責,并應妥善保管其号牌,否則由此産生的一切後果由該競買人承擔。
第四條 競買人在競價會結束或中途退場時應及時繳還牌号。
第五條 根據競價具體情況,分别由市國資委以及委托方等相關部門進行現場監督。
第六條 競價成交後,受讓人應按競價規則履行相關手續。
第七條 競買人必須遵守會場秩序,不得阻撓其他競買人應價競買,不得阻礙主持人進行的正常工作,一經發現有上述行為者,将取消其競價資格。同時本所将謝絕其參與今後的轉讓活動。
第八條 參加競價會的人員應遵守競價規則,維護現場秩序。
第九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于本所。
第十條 本制度自公布日起施行。